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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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三〔2016〕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安监管三〔20161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

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全力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批发企业主体责任

全市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深化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改落实上下功夫。一是要提升配送能力。市供销总社及批发企业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配备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使其与销售能力相适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二是要落实隐患整改。各批发企业对前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专人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切实搞好企业自身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要依法依规经营。各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总局和我市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严禁非烟花爆竹专用车辆进入库区。

二、规范零售点经营安全

各零售经营者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并统一悬挂“2016年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布标,阻燃棚周边应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对破损、使用期超过三年的防火阻燃棚及时进行更新。为确保经营储存安全,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80,除展示用样品外,其余烟花爆竹应在防火阻燃棚内存放。各临时零售点严禁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严禁从非法渠道购入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等级的产品或我市禁止销售的产品;严禁在零售点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占压周边绿地

三、做好安全培训、宣传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要加强节日期间零售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健康、环保、安全的理念,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讲解相关烟花爆竹安全购买、燃放知识及相关事故案例,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私炮的危害性。市安全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力度,投入专项资金印制安全警示标识、宣传袋、宣传册等安全宣传品免费发放至零售点和市民手中。

四、其他要求

(一)严格审批,做好零售点审批布点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审批单位要本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审批布点工作,认真按照《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零售点的周边距离,对不符合规定的零售点一律不予审批。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批发企业监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批发企业产品进出库的安全操作和流向信息系统的填报情况,外来提货车辆管理和安全配送情况以及零售点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储存等情况。对在前期检查中因规划许可、消防验收手续不全,而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相关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派专人盯住盯死,并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三)严格规范监管,确保零售点经营安全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临时零售点的检查,对发现零售点存在实际经营场所与审批地址不符、经营摊位超过防火阻燃棚长度、零售点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经营场所超量储存、销售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联合审批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打非治违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并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行业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和村居委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偏僻的出租屋、出租厂房和库房、禽畜类养殖场、鱼塘、闲弃院落和房屋等开展地毯式普查,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应立即予以封存,统一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并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基金,全方位、多渠道公开监督电话,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2016119

(联系人:刘鹏;联系电话:282087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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