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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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3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危字[2007]9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39件、宣布失效16件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0〕8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94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2007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条例》、7号令及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经营布点,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长期零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前做好春节前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布点,把握相关安全条件,逐个点位审查,严格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

鉴于我市楼房比较密集、街道比较狭窄,为了确保安全燃放,我市只能允许CD级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除外),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颁发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许可证时,严格把握经营范围和产品级别。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得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经营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

对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粘贴标签,由批发企业按照订货合同,如数交给相关供货生产单位,逐箱、逐包粘贴,进货时要进行检验。

四、按照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发证审核工作,批发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逐项认真分析,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一律不予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五、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修改、完善《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颁发安全资质证。

六、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市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烟花爆竹经营主渠道的作用,保证本系统企业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中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积极配合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防止发生事故。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精神,借鉴北京等省市成功做法和经验,我市将积极研究和引进新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逐步降低市场售价,减轻打非压力。

七、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是遏止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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