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文件精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流向管理,防止烟花爆竹流入非法渠道,杜绝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流向管理
按照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要求,从2012年“十一”以后,对进津的烟花爆竹实行电子条码管理,但在近期安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都没有粘贴电子条码,企业也未按要求登陆流向登记监管信息系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给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为此,从即日起各区县公安部门对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统一开具电子运输证,批发企业要确保入库产品全部粘贴电子条码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对批发企业入库产品粘贴电子条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规范烟花爆竹仓储、运输管理
现正值烟花爆竹进货高峰,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订货合同,依据合同的订货数量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并加大对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仓库的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严肃处罚,严禁储存经营我市不允许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杜绝烟花与爆竹混存、超量违规储存及码放和堆垛不符合规范等现象。
三、坚持联合开展“打非治违”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登记信息系统工作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路段、房舍,特别是出租或空置的库房、民房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从重处罚。各公安分局对收缴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组织销毁;对收缴的C、D级烟花爆竹销毁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临时存放在辖区所属的烟花爆竹仓库中,专库储存,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公安局备案,批发企业对临时代存的烟花爆竹要登记建档,注明来源、生产厂家、数量及品种等情况,与其他烟花爆竹统一进行严格地储存管理,定时巡查,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联 系 人:刘 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市安全监管局 市公安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