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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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33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危字〔2008〕47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39件、宣布失效16件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0〕8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快建立我市的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销售渠道,防止非法伪劣私炮流入市场,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和谐的生活环境。我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实施许可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部门的各项职责,对长期零售经营的布点,严格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天津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的零售经营条件,向区、县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文件后,由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批、发证。

三、由于我市的城市建成区楼房间距较小、街道比较狭窄,为确保安全储存、燃放,只允许CD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除外),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颁发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批经营范围和产品等级

四、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本市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行采购,烟花爆竹外包装箱和小包装上均应贴有“天津市烟花爆竹标识”,批发企业负责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零售经营者在许可期满后未售出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负责代存。

五、在中心城区(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申请长期零售经营网点的,应采用专用的防爆箱。专用防爆箱由天津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与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合作研制,凡零售经营网点与天津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的,该公司免费为经营网点提供防爆箱并进行统一配送。

防爆箱采用爆炸品保险箱标准(GB 2702-1990),已经总装工程兵装备论证试验研究所检验(报告编号JCBG 200803001),并在武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证书编号WQ 2210-2005);防爆箱最大储存量为4箱(每箱3万头爆竹),爆竹单个装药量不超过 0.05,抗爆性能技术设计总药量不超过6000克当量炸药。

    六、中心城区以外的长期零售网点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也应采用专用的烟花爆竹防爆箱,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本质安全性,严格储存条件,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二○○八年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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