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集团公司及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或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危险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开展,对已采用自动报警联锁安全技术措施的危险工艺企业,应强化安全技术管理,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运行。对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等危险工艺企业的化工装置,要在已采取自动报警联锁安全技术措施的基础上逐步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化工装置和重要单元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切实加强新建化工装置试车过程的安全管理。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车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新建项目投产安全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单机试车和设备、设施的调试,投料试车前,要制定科学、周密的投料试车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技术管理部门要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审查有关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试车投料工作。
三、认真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的部署和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津安办字[2008]29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危险工艺以及加油站和液氯、液氨等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充装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化工企业建立和完善持续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为企业持续开展的自觉行动。推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