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和各培训机构,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有效实施,市安全监管局将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市安全监管局将审批认定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开展特种作业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在取得新增作业类别的培训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培训。
三、对于《规定》中特种作业目录保留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各培训机构要按现有的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对新增作业类别和工种,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待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颁布后再进行培训。
四、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的毕业生,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直接向考核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资质审核合格后,参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2009年5月1日前领取的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继续执行两年复审,复审完毕后换发新证。2009年5月1日后领取的按新证执行三年复审。2011年1月1日起经培训、考核初试合适及延期复审合格的,由市安监局统一发放新版证书,每个从业人员(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