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的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更好的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登记工作程序,突出重点,按照《办法》的规定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登记的主体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不再进行登记。但是使用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使用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要求进行登记。
(二)确定登记的原则
《办法》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初审和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国家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国家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登记企业的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要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联系到企业,并可以快速响应;
2.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要求,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
如企业不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应当委托符合《办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三、强化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结合行政审批、隐患排查等工作一并贯彻落实,对于未按照要求开展登记工作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在申请安全许可时,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化学品不能确定危险特性的,应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
四、下载填报登记文书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用户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情书》、《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情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请各相关单位自2012年10月18日起根据需要下载使用。
联 系 人:刘 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附件: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