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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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延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7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急〔2011〕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延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239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传递的效率,市安全监管局与气象部门初步建立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并与市通信部门建立了以手机短信息形式向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发布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预警模式。现阶段,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范围锁定在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委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市管重点危化企业。截至目前,市安全监管局已通过短信向有关单位发布各类自然灾害预警信息18次,累计通知相关人员5000人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扩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使信息传递延伸至更多生产经营单位,以利做好预警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降低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市安全监管局拟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警防范的信息传递工作,以为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大限度减少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己任,做好本区域、本单位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并在接到市安全监管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立即将信息向本行业、本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转发,或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要求,并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应急措施;

2.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接市安全监管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向区(县)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转发,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要求,并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应急措施;

3.各集团(总)公司接市安全监管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向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转发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要求,并督促子公司(分公司)落实应急措施。

4.为了保证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希望各有关单位在相关负责人或移动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及时将人员和电话号码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

市安全监管局也将建立灾害预警统计制度,每季度统计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情况,力求实现全市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预警信息全覆盖,使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向制度化、常态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升预警防范水平,保障全市生产安全。

 

 

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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