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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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93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法字[2007]6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39件、宣布失效16件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0〕8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7]64

 

本局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

为规范本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按照市政府的授权,本局负责较大事故和按照市、区县分工应由本局负责的集团公司发生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担任。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局领导委托监管二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监管二处、执法监察大队及相关处室派员参加,任调查组成员。

第五条 日常工作时间,监管二处负责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和处理;节假日时间,由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各单位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并立即转告监管二处负责人。接到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报告,接报的处室和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监管二处负责撰写有关较大事故报告的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两小时内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同时通知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

第六条 接到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本局领导和监管二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市政府的授权,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事故,按局领导分工有关副局长原则上应到事故现场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管二处处长应带领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并按市与区县分工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执法监察大队应当立即就行政处罚事项立案,指派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并制作《立案审批表》。一般事故行政处罚立案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较大以上等级事故行政处罚由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充分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罚建议。对涉及专业问题的,事故调查组应报局领导批准指派或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汇总案件证据,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并报有关负责人审核审批。一般事故,由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核审批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本局公章,送交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做好书面记录;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由被处罚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被处罚行政相对人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要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处罚听证会由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负责制作听证会报告,报局案审会。

第十三条 经听取被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后,由执法监察大队将处罚案卷报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由政策法规处提请召开局案审会进行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下达。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局领导批复;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经局案审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本局公章,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被处罚行政相对人。

第十六条 对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催缴;对吊销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由执法监察大队向政策法规处报送相关资料,政策法规处通知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执法监察大队会同政策法规处提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相关材料归档成卷,报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提出拟结案的初步意见后,报局领导签批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及管理,由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未经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需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延长,由局领导批准;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延长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事故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监管二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由执法监察大队向政策法规处备案;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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