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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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20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办字〔2008〕4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39件、宣布失效16件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0〕8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经市安全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调度值班室”,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响应效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关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3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范围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确定的四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要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区县)及相关部门,应在获得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包括:(1)报告单位;(2)报告人姓名;(3)信息来源;(4)接报时间;(5)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包括现状、应急救援情况、人员现场情况、重点设施装置损坏情况、周边情况等)。初始获知事故信息的值班人员或其它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可在处置和救援过程中随时续报(原则上4小时以内报告一次),待事故处置结束后以文字形式再将救援情况、善后处理意见进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渠道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市安全监管局内部各处室和个人不再接报、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接报、续报、受理、传送、上报统一由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负责。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并设置公开的受理电话,直接接报和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和举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具体办法,规范报告工作的程序,明确工作质量标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快速处置、部门联动等诸环节的畅通和高效运转,改变多年形成的事故情况向个人报告的惯例。

市安全监管局调度值班室24小时联系方式:

电话: 28450301 28450303

传真: 28450308  28450330

    邮箱:jubao@tjsafety.gov.cn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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