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2012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领导指示要求,做好2012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对照相关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延期换证,不得无证经营。为确保经营旺季的储存安全,各批发企业要按照订货合同和上报的订货厂家,核实入库的烟花爆竹品种及规格,严禁A、B级烟花爆竹和我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入库。不得超容量或混合存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未通过审批的仓库存放烟花爆竹,外来车辆进库须符合有关防爆要求。认真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的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登记产品流向。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和公安、市容、占道及综合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工作,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近三年的平均数以内。
布点工作要严格按照下列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50米;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地铁出入口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凡是在我市春节期间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必须使用防火阻燃棚销售,防火阻燃棚由批发企业提供。防火阻燃棚主色调为红色,周边印制警示标语。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防火阻燃棚的相关规格。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在使用防火阻燃棚销售过程中,严禁在阻燃棚外堆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空纸箱和包装物,摆放烟花爆竹样品的摊位长度不能超过防火阻燃棚的长度,防火阻燃棚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0箱。严禁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照明线应使用护套线;各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必须贴有天津市2012年(或2010、2011年)烟花爆竹标识。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经营我市禁销的产品或超等级的产品。严禁在零售点周围现场演示试放烟花爆竹。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精神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制定201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研究、统筹安排、严密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应确定两家以上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供烟花爆竹零售点选择。认真组织各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安研中心统一提供教材并进行考核、核发资质证。要加强经营旺季的安全检查,不断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统一悬挂 “2012年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布标(见附件)。
四、持续做好打非工作,由各区县安委办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废弃的厂房、圈舍、出租房、中小学校舍进行重点排查。对重点户、重点人员,指派专人专盯死守,发现非法行为立即打击取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报纸,利用街道、社区宣传栏,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区县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此通知发至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同时将201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情况、培训人员数、进货批发企业、进货额、安全责任保险、及安全培训费等情况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
联 系 人:刘 鹏
联系电话:28208722
传 真:28208723
附件:“2012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标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