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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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20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9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9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与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经营布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布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长期(临时)零售经营点的数量位置,将初审的零售经营点情况向本区县公安、市容、工商、市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确定的布点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严格审批经营范围和品种级别

鉴于我市建筑物比较密集、街道比较狭窄,为了确保安全燃放,我市只允许经营CD烟花爆竹产品,各区县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严格审核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级别,严禁批准超等级的烟花爆竹进入零售市场

三、强化零售经营点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10平方米 ;露天临时零售经营点摊位最长不超过 8,临时零售经营点经营和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超过40箱,长期零售经营经营和点储的存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5箱,每箱的最大重量不超过 30公斤 。零售经营点必须悬挂“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专点”布标,烟花爆竹外包装箱和小包装上均应粘贴“天津市烟花爆竹标识”,如发现零售经营点经营或储存非法的烟花爆竹要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点现场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报警通讯电话。严禁现场演示试放。临时照明线应使用良好护套线,中途不可有接头,不可使用碘钨灯。

四、保证零售经营点周边的相关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 50;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保持至少 100的安全距离;与变压器及公共电器设施保持至少 10的安全距离。高压线下方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五、加强经营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参加由市安全宣教中心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质证》,现场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配戴《安全资质证》。经营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并熟悉应急事故处置方法,熟练掌握配备的消防器材使用访法。严禁经营人员现场吸烟和使用明火,一经发现,收回《安全资质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规范进货渠道,实行统一配送。全市各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并由具备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实行配送。临时零售经营点在经营期满后,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回原批发单位代存。

 

 

                           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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