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109号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我市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与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烟花爆竹长期(临时)零售经营布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7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布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各区县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长期(临时)零售经营点的数量位置,将初审的零售经营点情况向本区县公安、市容、工商、市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通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确定的布点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严格审批经营范围和品种级别
鉴于我市建筑物比较密集、街道比较狭窄,为了确保安全燃放,我市只允许经营C、D级烟花爆竹产品,各区县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严格审核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产品级别,严禁批准超等级的烟花爆竹进入零售市场。
三、强化零售经营点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
四、保证零售经营点周边的相关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之间最小间距不能低于
严禁在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
五、加强经营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参加由市安全宣教中心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质证》,现场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配戴《安全资质证》。经营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并熟悉应急事故处置方法,熟练掌握配备的消防器材使用访法。严禁经营人员现场吸烟和使用明火,一经发现,收回《安全资质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规范进货渠道,实行统一配送。全市各经营点必须从我市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资质的企业进货,并由具备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实行配送。临时零售经营点在经营期满后,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回原批发单位代存。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