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0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培训工作,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200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并指定一家具备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具体承办;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考核工作要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试卷。
二、批发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
为切实提高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进行一次年度继续教育,并由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办。
三、有关要求
1.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强化监督指导。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过程管理,防止培训走过场,切实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2. 强化安全培训责任。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认真组织好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承担烟花爆竹安全培训的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间,提高服务意识,严格培训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3. 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培训结束后,经市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零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资质证》。批发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在原《安全资格证》加盖继续教育合格章。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