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印发《各区应急局关于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和《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及2021年工作要求的通知》,制定了《各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
2.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计划表
2021年1月12日
(联系人:王彧;联系电话:28051618)
各区应急局关于落实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手段,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各执法处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参加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发起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合抽查。
二、实施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应急管理系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文件为准。(见附件1)
三、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每年3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见附件2)。联合抽查计划对检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要逐项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因区委区政府、上级交办、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开展联合检查,且适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的检查任务,可以临时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抽查。
各区应急管理局的联合抽查计划应包括应急管理系统全部联合抽查领域,并根据各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和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完善“两库”建设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托天津市应急管理执法系统完善“两库”建设,夯实联合抽查工作基础。一是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各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力量及时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二是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0〕93号)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目录四(二)的“12.所属行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现有企业的信息更新和新增企业的信息录入,实施动态管理。
五、科学实施联合抽查
各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依照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实施抽查活动,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计划。在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启用前,各区应急管理局利用天津市应急管理执法系统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根据抽查领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执行。抽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提高联合抽查规范化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强化联合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负责归集本领域各参加检查部门的检查结果,统一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
七、严格责任落实
按照我市全面依法治市考核要求,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合抽查工作纳入相应的督查和考核,各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明确措施,抓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