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天津市
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印发。请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8日
(联系人:蔡宏斌 杨欣然;联系电话:2805189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
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奖励发放:
(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
(二)查证不属实的;
(三)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一)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
(二)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等;
(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十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对于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涉及本规定第十一条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第十五条 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
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