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应急〔2020〕18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应急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根据《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64    

(联系人:胡硕杰;联系电话:2383897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需要,规范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以下简称代储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储物资是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委托有关部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定点储备和管理的社会、代储单位自有物资,专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等活动的应急需要。    

第三条代储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第四条代储物资的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代储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五条代储物资储备定额根据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确定,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储备到位。每年度市防办制定当年代储物资储备计划。    

第六条代储物资主要选用市场货源充足,易于储存且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用量多、消耗大的物资,储备品种可包括:片石、桩木、编织袋、土工布、钢管、铅丝、水泵、大锤、铁锨、铁镐、电锯等,市防办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对代储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    

第七条代储物资冻结时间为每615日至915日,特殊情况按照市防办要求,可适当延长冻结时间。各代储单位要提前按市防办要求的物资储备数量和规格进行冻结。冻结期内,代储单位要加强物资管理,确保代储物资质量完好、数量无误。储备期结束后,代储物资自动解除冻结。    

第八条向代储单位支付储备管理费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由市防办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确定代储单位,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可由以下方式确定代储单位:    

(一)市防办按照代储物资的品种、数量及需求向各区防办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各单位推荐满足代储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进行自我推荐;推荐材料中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可储备物资品种、数量、价值等;    

(二)市防办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推荐的代储企业物资质量、储备条件等进行检查评估,并确定代储物资价格;    

(三)市防办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确定本年度代储单位名单。已进入代储单位名单的,经市防办确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代储物资;    

(四)紧急情况下,市防办可会同市水务局组成专家组确定急需的代储单位名单。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九条市防办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全市代储单位制定储备管理制度,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制定代储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代储单位按计划将代储物资储备到位;    

(三)掌握全市代储物资情况,监督、检查、调拨代储物资;    

(四)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代储物资专项经费。    

第十条市财政局的管理职责:    

负责市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代储物资储备计划,足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二)组织做好代储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储备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定代储物资的调运预案,掌握代储物资储备情况、本市及周边省市代储物资购置渠道;    

(四)严格执行市防办物资调拨指令,汛期加强值班值守,组织做好代储物资的调运工作;    

(五)负责向市防办书面报送代储物资的储存、调用、补充情况;    

(六)协助市防办做好代储物资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在冻结期内,市防办要加强代储单位物资储备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对满足代储物资管理相关要求的代储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支付储备管理费;对存在问题的代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若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满足代储物资管理相关要求的,责令退出市防办代储单位名单,不予支付储备管理费。    

第四章调用和补充    

第十三条代储物资主要用于全市一级及市管二级行洪河道堤防、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蓄滞洪区、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汛抗旱物资保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防汛抗旱所需物资,首先由各区储备的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洪涝干旱灾害严重,需要调用市级代储物资的,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分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防办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防办根据险情也可直接调用代储物资。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每年520日前代储单位要将代储物资相关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市防办备案。    

第十六条代储单位要掌握必要的运输力量、装卸设备,接到市防办调拨指令后,必须按照物资调运预案做好物资装卸、发货、运输等工作,按时将代储物资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与申请单位做好交接工作。调用代储物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按照调出物资的数量对代储单位予以资金补偿,由代储单位负责补充储备物资。当市防办启动市级防洪抗旱级应急响应时,代储物资的补偿资金由申请单位承担;当市防办启动市级防洪抗旱级、级应急响应时,由市防办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后予以补偿。    

第五章补偿购置费和储备管理费    

第十八条代储物资调用后的补偿购置费用按照市防办代储协议规定的物资价值确定。    

第十九条市防办每年按代储物资价值的8%,向片石、桩木、编织袋、土工布、钢管、铅丝、水泵、大锤、铁锨、铁镐、电锯等代储单位支付储备管理费。其它特定代储物资由市防办与代储单位协商确定储备管理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各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