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地质勘探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地质勘探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和地下液态开采类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5〕65号)的相关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我市所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评审程序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组织工作。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地质勘探企业完成自评后,须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申请表》,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盖章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
1.自评。地质勘探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组织机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申请。申请评审之日的前一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地质勘探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其《评审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上报评审申请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3.评审。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见附件2)报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应进行审核。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4.公告。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市安全监管局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5.颁发证书和牌匾。经过市安全监管局公告后,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见附件3)、牌匾(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质勘探企业应当自觉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即日起,凡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企业,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至9个月期间,向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积极推动辖区内地质勘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开展工作,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力争2016年底前,辖区内所有地质勘探企业达均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对在2016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地质勘探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样式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
2015年10月27日
(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2820873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