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市委《天津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天津建设规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我局组织清理工作,现宣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市应急局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在天津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的实施意见》(津安监管法字〔2007〕84号)已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应急法〔2018〕5号)替代,应予以废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保险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法字〔2008〕15号)已被《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应急法〔2018〕5号)替代,应予以废止。
3.《天津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安全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津安监管法〔2015〕46号)已被《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和《2021年天津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普适性目录》替代,应予以废止。
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6〕70号)第七条(一)(二)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应予以废止。
2021年9月8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