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应急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废止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试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试点已于2017年结束。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要求重新作出部署。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予以废止,相关要求不再执行。现行安责险政策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