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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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应急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废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3-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应急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废止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试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试点已于2017年结束。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要求重新作出部署。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通知,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予以废止,相关要求不再执行。现行安责险政策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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