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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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工贸企业环保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3-000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应急〔2023〕24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印发关于加强工贸企业环保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各类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备设施不断增多,安全风险日益凸显。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环保设备设施典型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工贸企业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6        

联系人:天津市应急管理局马俊杰;2805167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萌;8767158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工贸企业环保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各类环境保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备设施不断增多,安全风险日益凸显。2022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环保设备设施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环保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运行、检维修等环节不规范,运行阶段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环保设备设施典型事故教训,全面加强我市工贸企业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环保设备设施源头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要求组织施工建设。新、改、扩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应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必要时可邀请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参与科学论证。

(二)设计阶段。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应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建设和验收阶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意见印发前已建成的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且未进行正规设计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诊断,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诊断结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立隐患台账,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实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二、有效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在选用污染防治技术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在环保设备设施改造中必须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吊装、动火、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实施现场安全监护和科学施救。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的第三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不得一包了之,不管不问。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指导责任。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行业领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对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加强协调联动,会商研判,互相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隐患问题,切实承担起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主体责任,高度关注新增环保设备设施带来的安全问题,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在推广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在制订涉及环保设备设施工程项目、工艺设计、产品技术、控制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工艺和技术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属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已建成的重点环保设备设施信息和新改扩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项目信息。市(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要做好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通报工作,在审批涉及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项目环评时,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环保治理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提出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要求。依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配套建设的重点环保设备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线索,及时通报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发挥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支撑。受企业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在辅助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要提醒企业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开展设计和评价工作,对设计和评价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辅助企业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各项要求。鼓励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加强工作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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