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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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三期)》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3-0005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第三期)》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应急局,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强依法行政,现选取5件指导案例予以公布,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三期)

                                      202312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A公司

一、案例名称

A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36月,执法人员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危化品储存柜内同时储存有过氧化氢溶液和硫酸,过氧化氢溶液和硫酸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以及《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的规定。针对A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承认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三、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附录A规定无机酸和氧化剂不可以混存。《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附录A规定无机酸和氧化剂不可以混存。

四、决定结果

决定对A公司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或者调取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厂区平面图、现场照片、库存清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A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方式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71914-2013)第4.3.2条及附录A《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71915-2013)第4.3.2条及附录A的强制性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据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决定裁量说明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类第22项规定“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5-6万元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决定对A公司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市应急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执法过程聚焦突出问题,强化安全防范,结合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排查整治重点,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本案中过氧化氢与硫酸接触后酸性和腐蚀性增强,可能导致剧烈放热,进而导致过氧化氢加速分解,短时间内产生大量氧气,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近年国内外因危险化学品混存而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因此需要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严格规范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做好重大风险防控。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服务模式,推动企业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力地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以扎实的工作成效为实施十项行动保驾护航。

案例二

行政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B公司

一、案件名称

B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34月,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岗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第八部分危险性分析评价表中分析出制造四科酒精清洗区具有火灾爆炸的风险隐患,风险等级为C级,且在《岗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第九部分中制定了风险管控内容,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四、决定结果

决定对B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或者调取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岗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B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进行行政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B公司制定了《岗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分析了风险隐患及风险等级,并规定了风险管控内容,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对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正确辨识危险因素,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对双控体系不重视,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不到位,本案B公司未能针对已经辨识出具有火灾爆炸风险隐患的区域采取预防性管控措施,市应急局严格规范执法,督促其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内生动力,促使企业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关注和反思安全生产现状及发展方向,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

案例三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C公司

一、案例名称

C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39月,执法人员发现C公司未建立发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对现场外包作业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决定结果

决定对C公司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或者调取了询问笔录、外包作业现场照片、外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仓储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C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综合类第21项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4千元以下的罚款”C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了相关内容,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对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切实履行发包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导致承包承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严格依法履职,查处了涉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外包作业领域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有效推动了区内各级各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案例四

行政机关: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D公司

一、案件名称

D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39月,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工程施工单位D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决定结果

决定对D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或者调取了询问笔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作业人员名单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界面截图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D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进行行政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资格培训类第19项规定“1.有1-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6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D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2023515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接触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作业人员本人和他人、周围设施等造成伤害。本案通过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五

行政机关: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当事人:E公司

一、案例名称

E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212月,执法人员对E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厂房及仓库内储存标签为橡皮布强力清洗还原剂货物53箱约0.795吨、无标签已灌装白色铁桶装货物96桶约1.44吨,清点后对其进行现场抽样及扣押。20231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标签为橡皮布强力清洗还原剂货物主要成分为二氯甲烷,已灌装白色铁桶内货物主要成分为异丙醇和甲醇,均属于危险化学品,E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决定结果

决定对E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53箱约0.795吨、异丙醇和甲醇混合物96桶约1.44吨及违法所得14770元,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

执法人员制作或者调取了询问笔录、影像资料鉴定书经营票据和销售台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据,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依据选择说明

E公司未经许可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进行行政处罚。

(三)决定裁量说明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危险化学品类第5项规定“1.违法主体未取得许可,从事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10-15万元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E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53箱约0.795吨、异丙醇和甲醇混合物96桶约1.44吨及违法所得14770元,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其生产、经营、使用、存储一直以来都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打非治违是应急管理部门需要持续开展的一项工作,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通过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本案通过查处涉案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了相关工作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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