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安办〔2019〕20号)精神,严格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现对近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案例
1. 2018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捷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于某、周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2. 2018年11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和平区的天津滨海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壹万元和罚款伍仟元,合并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3.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市东昶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银丰机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罚款。
5.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河西区的天津松江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有园酒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6.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武清区的新艺美工艺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7.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宁河区的天津市昊达立发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案例
8.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宝坻区的天津尧舜制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人体静电导除装置未固定、接地设置不规范、危险化学品库和自动刷胶机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洗眼器内无水,处于失效状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9. 2018年5月,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座落于西青区天津闽中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LNG装置在太阳下暴晒,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0.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河东区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伍仟元、伍仟元和壹万元罚款,合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1. 2019年2月、执法人员在对座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市四羽毛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及上报隐患排查记录,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2. 2018年12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汇高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仓储物流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档案材料中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从事作业案例
13. 2019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座落于河北区天津世纪天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由“天津永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维护的35KV变电站值班人员杨某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限,仍在该变电站值守,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天津永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4. 2019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座落于蓟州区的天津市蓟州区鑫力液压机械制造厂焊接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工作人员邓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证发现该企业安排了没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邓某从事焊接特种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15. 2019年1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耀腾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焊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案例
16. 2018年12月,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转递案件,反映大张庄镇一村的厂房内存放大量疑似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核实,厂房为天津市科益达商贸有限公司租用的仓库,经现场取样,鉴定确认仓库内储存的物品为石油醚,共计301桶、重约39吨,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证该公司不经营该产品,存储该产品的仓库不是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清除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17.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大邱庄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存入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18. 2018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西青区的名为天津合顺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实为个人无证照经营,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实为个人无证照经营的天津合顺气体有限公司做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二氧化碳钢瓶、氩钢瓶312个,天然气不锈钢瓶11个),并处罚款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委托海天国际拍卖(天津)有限公司予以公开拍卖。
19. 2019年3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顺发石油化工溶剂油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溶剂油(闭杯闪点≤60℃)储存在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储罐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滨海新区的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石油专用管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分公司使用的聚氨酯稀释剂、聚氨酯漆分别储存在两处储存场所,经查证两个储存场所均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依然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认真落实,暴露出事故隐患不同程度存在。各区安委办要将此通报及时下发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警示其引以为戒,对着案例自查,举一反三,检查工作的不足,及时整改,补齐短板,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执法中的好人主义,把“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以落实“四铁”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建设平安天津营造良好环境。
2019年6月14日
(联系人:张树军;联系电话:28208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