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第四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市名儒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经济开发区的天津丰田通商钢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天津丰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天津丰通汽车零部件装配有限公司公共同使用变电站、空压站、消防控制室、通道等设备设施及区域,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分别给予三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天津中鼎泰克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瑞晟昱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光栅刻写车间内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恒鑫隆型材拉弯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恒吉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欧文斯(天津)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叉车充电间排风电机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安装防爆型通风电机,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叉车充电间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餐饮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市万顺宏发液压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液压机械厂气瓶无防倾倒措施、车间内部分配电箱未做跨接。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优派克精密机械(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章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天津市雅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汉沽汉通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0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华天创意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进行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0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天津维亚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液氧储罐与生产车间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2020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2020年12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先农粤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个别企业仍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特种作业和操作人员缺乏严格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春节将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要着眼于高危行业,着眼于危险作业,着眼于重大危险源等,按照“四铁”“六必”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1年1月13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