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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5 17:33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二季

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2年第二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22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爱琴海购物公园顺海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和平路咖啡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负责人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天津美士邦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防爆型电机及控制箱等安全设备。该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路易法洛克(天津)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市兴河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项违法行为,其中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三项,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市河西区优曼恩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贰元陆角叁分、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7.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天津机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红桥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22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昌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及建议整改措施要求清空停用辅助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2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22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鲸普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市玉龙昌盛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无进出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22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天津市天骄辐射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柴油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振华镀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燃气泄漏报警器关闭。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众合发(天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车间二楼饲料待粉仓进行经常性维护粉尘未及时清理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 2022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利凯巨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未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九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企业没有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的《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完善、不落实,不制定相关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落实“双预防”工作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汲取“一案双罚”典型案例的教训,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扎实工作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年8月3日

(联系人:杨海宝;联系电话:280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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