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 严执法
我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二)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要求,我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出重拳,严执法,严格落实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现对以下5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曝光。
案例一
2022年7月8日,西青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学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19日,静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兆利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陈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7月7日,宝坻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迈高(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工易某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李某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5月17日,滨海新区中塘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对天津鑫海晟达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对孙某、孙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3月24日,津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南区翱圣工艺指甲加工厂执法检查时,经查阅企业安全档案发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点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