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2022年第四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1.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熔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多间车间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一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一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2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一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一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2022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区第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2名直接责任人员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末喷涂车间于式除尘器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五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生产车间内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2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2项违法行为。其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2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某糕点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某氩气充装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 2022年10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叶某存在未依法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乙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甲醇、乙腈),没收违法所得五万零六百一十一元,并处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某石油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某乐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在该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市企业正处于复工复产高峰期,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汲取教训,结合当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统筹谋划好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