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二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切实推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现对应急管理系统2023年第二季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一、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于坐落于和平区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一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千元、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3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异丙叉丙酮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八十四元,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23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某木业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2023年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孙某未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工作机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北辰区的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二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四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某聚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某海鲜粥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蓟州区的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2023年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硫酸镍、铬酸酐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十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东区第三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一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津南区的某船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2023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收集聚乙烯粉末的干式除尘器未规范设置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2023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六、2023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一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充分暴露出个别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还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还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方管理不规范;违章指挥,允许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上岗作业;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各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此外,当前正值盛夏之际,强对流、强雷电、强降雨天气频繁,伏天高温高湿,是事故的易发期,各企业要加强防范,针对突发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关、停、限、避”措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