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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09 17:22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45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各区积极部署开展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六(滨海):20241月,滨海新区新北街应急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正在进行灯箱安装。施工单位为B公司,B公司的两名施工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张某高处作业证超期未复审、于某无高处作业证。

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B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青):20242月,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B公司员工张某、李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从事A公司四氢呋喃物料输送管道(高于4米)保温敷设工作。

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给予B公司责令立即停止高处管道保温敷设作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津南):20243月,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三名自动焊机辅助操作人员姜某、王某、刘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津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河西):20243月,河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装修单位B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河西区应急管理局给予B公司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武清):20241月,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周某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喷涂A线驱动轴架设平台上(离基准地面约2.2米)进行高处维护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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