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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29 11:17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震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2024年第季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案例一:天津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44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中涂主剂、中涂固化剂、平涂主剂、平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调查,该公司累计销售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11笔,共计收入197306.5元。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97306.5元,并处罚款150000

案例二:天津市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相关信息档案案

【基本案情】20243月,执法人员根据巡查反馈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F车间打磨房正在进行腻子打磨作业,打磨过程中产生的腻子粉与木粉存在燃爆风险。经调查,F车间打磨房为2023年增设,增设时该公司对打磨房内腻子打磨作业进行了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其存在粉尘爆炸安全风险,并设置除尘设施予以管控,但未在岗位风险辨识台账中记录辨识、评估等相关信息,未及时维护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相关信息档案。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6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某某处罚款2000

案例三: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3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负一层变电站特种作业人员崔某某、肖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40000

案例四:天津市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空压机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4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的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虽然进行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空压机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空压机储罐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

案例五:天津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检修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断电安全措施进行检修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的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涂布车间BAIFF挤出机旁两名检修人员李某、王某正在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检修作业,但未按规定采取断电安全措施。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处罚款3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王某分别处罚款2000

案例六: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营浮路餐厅一层安全出口锁闭案

【基本案情】2024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营浮路餐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一层安全出口处于锁闭状态。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款2000

案例七: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3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某公司巡查时发现,其承包商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郑某某、曹某某、刘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应证书。经调查核实,郑某某等三人均为该建筑安装公司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曹某某于202387日进行过焊接作业;郑某某、刘某某于2024227日进行过高处作业;郑某某于202384日进行过高处作业,三人均未取得相应资格,所持相应特种作业证件均为该建筑安装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南京某公司办理的伪造证件。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60000。该公司郑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郑某某处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对曹某某、刘某某处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因该公司及其副总经理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有关刑事犯罪,现已将本案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八:天津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胡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询问,胡某为该公司员工,其于20193月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按期复审,经执法人员查询应急管理部网站,证实胡某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复审日期为20223,但因未及时复审而失效。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九:天津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在较大危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3,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的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在具有较大风险的激光切割区存放和使用气瓶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0元;该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40000

案例十:天津市某酒楼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3,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隔油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认识不清、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意识淡薄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上述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此外,当前正值盛夏之际,强对流、强雷电、强降雨天气频繁,伏天高温高湿,是事故的易发期,各企业要加强防范,针对突发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关、停、限、避措施,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0247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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