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4〕5号)《市安委办关于加强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各区积极部署开展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十一(宝坻):2024年3月,宝坻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钣金车间焊工牛某、张某、郭某特种作业证未复审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宝坻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津南):2024年4月,津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危险化学品(酒精)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氟利昂储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玖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武清):2024年5月,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刘某、尹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西青):2024年4月,西青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10千伏高压变电站值班电工李某、宋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压电工证,上岗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蓟州):2024年6月,蓟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制造厂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从事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蓟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厂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