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案例一: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闭干式除尘系统锁气卸灰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开发区的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木箱加工车间内正在运行的干式除尘系统的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刘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刘某某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天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天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构成有限空间的带人孔生活水箱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该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5000元罚款,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阚某某处罚款6000元;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5000元罚款;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4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阚某某处罚款6000元。
案例三: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厨房出口未设置出口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天津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厨房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未设置出口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曹某某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天津市某铸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天津市某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五:某重工有限公司安全出口锁闭、喷砂区域空压机储罐无安全警示标识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的某重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侧B5安全出口锁闭、喷砂区域空压机储罐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该公司安全出口锁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处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鲁某某处罚款2000元;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合并2项,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处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鲁某某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六:天津某乐器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的天津某乐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为喷漆房正在从事喷漆作业的员工严某某提供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七:天津市某机械制造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的天津市蓟州区某机械制造厂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1名正在进行电气焊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天津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天津某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承包该公司一楼外檐维修单位的修理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上岗作业(已另案处理),反映出该公司存在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九: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考核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的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仅对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未定期对2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该企业已整改完毕。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该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天津市某钢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天津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在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行为后,该企业立即着手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将评审文件提供给执法人员。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该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性认识不足、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性认识不清,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包而不管”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上述案例教训,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在认真组织学习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