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四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遵法守法意识,现对天津市应急管理系统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公开曝光。
案例一:天津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氧化钠溶液、硝酸、丙酮和丁酮等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环节,氢氧化钠和硝酸参与化学反应,丙酮和丁酮用于降低产品粘度。在储存环节,该企业建有经过消防验收的甲类仓库,用于储存丙酮和丁酮;生产车间建有2个40立方米的储罐,用于储存氢氧化钠溶液和硝酸。检查当日,企业储存有一定数量的硝酸、氢氧化钠、丙酮、丁酮。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95000元。
案例二:天津某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到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室外中央除尘器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且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
案例三:天津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只取得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仓库、罐区、停车场储存冰乙酸、醋酸仲丁酯、甲基环己烷等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企业自2024年5月份开始实施有储存经营,销售金额共计383028元。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该公司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所得383028元,并对该公司处罚款190000元。
案例四:天津市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天津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虽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副总经理孔某负责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10000元罚款,对孔某处2000元罚款。
案例五:天津某经销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过期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经销中心(普通合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已过期。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20000元罚款。
案例六:天津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指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维修工件、焊接的维修车间的安全疏散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5000元罚款,对王某处1000元罚款。
案例七:天津市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名在岗特种作业人员低压电工作业证与高压电工作业证因逾期未复审均已失效(低压电工作业证于2022年6月14日因逾期未复审失效,高压电工作业证于2018年7月1日因逾期未复审失效)。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
案例八:天津市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侧杂物间内存有危险化学品,但储存现场没有采取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天津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化工库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化工库内存放有30余桶PU胶,编码为南光树脂909WA,属于危险化学品,可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该化工库内设置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但处于关闭状态。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天津某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区西侧正在进行地面破碎的危险作业,作业监护人未在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处罚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包而不管”,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维护,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不查证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上述案例教训,提高忧患意识,加强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当前正值春节假期结束后的复工复产关键时期,各类商贸活动进入旺季,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尚未返岗,是事故的易发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当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统筹谋划好节前节后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