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5年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期)
案例一: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行政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办公区储存有成箱摆放的自喷漆约30瓶。经查,该自喷漆的主要成分为二甲苯,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以及处置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而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有关标准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要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例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办公区储存危险化学品,暴露出企业对危险物品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能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增强企业法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二: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但该公司在仓库、停车场内储存乙二醇、乙醚、乙酸酯、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甲醇等危险化学品,开展有储存方式的经营。经调查,该公司自2024年11月开始实施有储存方式的经营,累计销售金额11725元。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责任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11725元,并处罚款110000元。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特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因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进行经营往往伴随着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不规范操作,进而导致火灾、爆炸、泄漏等,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持有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往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只能进行单据交易,不得未经许可进行有存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交易。本案中该化工有限公司在仅取得了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储存场所)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储存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应当衣服予以行政处罚,目的是督促该公司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保障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有序运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某饮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处化粪池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责任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有限空间是指空间狭小、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不适合人员长期停留的环境,通常存在积聚有毒有害气体、缺氧富氧等危险因素。工贸企业中常见的有限空间有污水井、化粪池、地窖、储罐、烟道等。近年来,因有限空间管理不当、违规操作、盲目施救等引起的事故频发。设置警示标志能直观地提醒人员此处存在危险,使其在接近或进入有限空间时保持警惕,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发生意外,而警示标志的缺失则会增加有限空间事故发生的风险,而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中该公司未在化粪池处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对其依法进行处罚目的是督促该企业及时整改隐患,保护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四: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聘任一名电工负责配电室的日常巡查、生产经营场所线路检维修等,但未为电工提供符合标准的绝缘鞋。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防护措施,是守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重要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无、或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中该公司未为电工提供符合标准的绝缘鞋,属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在电工作业时一旦发生漏电,则无法有效抵御电流伤害,极易导致伤亡扩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值得注意的是,除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
案例五: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安全出口没有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共设置有4个安全出口(与建筑图纸一致,符合疏散要求),但其中一个安全出口(设置在电梯旁)未设置明显标志。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这其中,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十分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该公司虽然设了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没有明显标志,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人员无法快速、准确地找到疏散方向,极易造成拥堵、踩踏等事故,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因而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该案例同时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