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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0-27 18:02


2025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期)

案例一:某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4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验室使用的异戊醇等危险化学品采购自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某工贸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包括某化学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105684元。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责任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责令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5684元,并处罚款150000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从源头上避免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该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能伴随着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不规范操作,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罚不仅严惩了非法经营行为,破除了企业的侥幸心理,更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发出了警示,在采购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进行核查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确保总体安全

    案例二:某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20255月初,行政法人员在对某涂料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停用的空桶区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丙烯酸树脂4桶(190KG/桶)。经查,该企业因工作需要于2025428日临时将上述丙烯酸树脂存放在停用的空桶区内,但未及时未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责任条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60000元。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能够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的特点定制良好的结构和防护,比起普通的储存场所功能区分更加精细化、管理和应急更加配套化,通过系统化的管控从源头上预防由于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危害后果。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本案中,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区域长达10余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失管失控行为理应依法进行处罚,以此警示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减少潜在安全风险,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储存和处置方面的安全。

    案例三: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57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许某某、文某某两人正在对工件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焊工贾某某、任某某两人正在对工件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作业。经核查,上述四人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85000元。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接触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活动,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其确定为工贸企业重大隐患。近年来,全国工贸企业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占比较高,如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吉林长春9·28重大火灾事故均是由特种作业人员未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上岗作业引起的。本案中,该公司存在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对进行处罚,能够督促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规范严谨的作业流程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同时也对同类违法问题起到警示作用,防范事故发生。

    案例四: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2024年有限空间教育培训案

【基本案情】

20253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未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责任条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15000元。

【案例评析】

有限空间内易积聚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后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开展有限空间教育培训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员工识风险、懂应对、保安全,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易导致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损失的扩大。在山东寿光10·12较大中毒事故中,作业人员未事先进行通风检测,也未佩戴安全防护装置即直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救援人员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相继中毒,最终造成了7人死亡的悲剧。本案警示所有涉及有限空间的企业:必须要落实常态化培训的要求,突出安全风险辨识、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程及应急处置流程,筑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线,化解有限空间的无限风险,守护生命安全。

    案例五: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

20259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核查群众举报事项时,发现该公司未为负责加油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绝缘鞋。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责任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绝缘鞋,可能会导致作业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着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该案看似是小问题,实则是大隐患,一旦发生危险后果十分严重。该案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高等问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警示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基础和底线。值得注意的是,除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安全屏障的作用。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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