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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渠道:被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终止公示途径:行政处罚信息被信用管理部门提前终止公示的,当事人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终止本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务条款 责任条款 处罚结果及处罚日期
天津世纪航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案 天津世纪航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不罚〔2025〕总-6-003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5项,对天津世纪航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25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中鼎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天津中鼎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用电作业案 本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23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伊埃(天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伊埃(天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1-029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2025年9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京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天津市京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4-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南化催化剂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天津南化催化剂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1-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皆希爱化工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天津皆希爱化工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达奇硕博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天津市达奇硕博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东映汽车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案 天津东映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5-0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案 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津)应急不罚〔2025〕总-2-002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该企业未建立健全2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天津东升阳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2025年9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泰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天津泰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基-15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泰达人才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案 天津泰达人才发展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基-1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案 天津市华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案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6-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天津市江南家具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4-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宗起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张宗起 (津)应急罚〔2025〕总-4-02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密浩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张密浩 (津)应急罚〔2025〕总-4-019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孟飞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李孟飞 (津)应急罚〔2025〕总-4-02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天津市红狮油墨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1-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2025年9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双龙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天津双龙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1-0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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