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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救济渠道:被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终止公示途径:行政处罚信息被信用管理部门提前终止公示的,当事人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终止本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案件名称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义务条款 责任条款 处罚结果及处罚日期
天津嘉泰伟业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天津嘉泰伟业化工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1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青烽永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天津青烽永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卡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4-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鑫联双益(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鑫联双益(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1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零叁佰贰拾柒元整,并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三诺涂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天津三诺涂料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1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密尔克卫(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密尔克卫(天津)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1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人民币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左庆伏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案 左庆伏 (津)应急罚〔2025〕总-3-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旗东化工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天津市旗东化工厂 (津)应急罚〔2025〕总-3-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大桥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天津大桥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2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立群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案 王立群 (津)应急罚〔2025〕总-5-018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博元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案 天津市博元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5-01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澳德添加剂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天津澳德添加剂制造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3-01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永利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吴佳振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吴佳振 (津)应急罚〔2025〕总-2-021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永利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 天津永利食用添加剂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2-0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利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刘利 (津)应急罚〔2025〕总-6-022号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给予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案 天津和盛祥食品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总-6-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六)项 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天津市兰奥散热器有限公司 (津)应急罚〔2025〕基-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案 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津)应急不罚〔2025〕总-6-002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7项,对天津马鲁雅斯管路系统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25年7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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