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也将为我市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条例》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保护产权,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增强了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竞争力,加快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步伐。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极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天津八条)、《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营经济十九条)、《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重要举措,营商环境得到积极改善,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短板和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运用法治力量规范和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立足天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一部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固化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实现地方立法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十九条”等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形式进行确立,也为后续改革工作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以法律制度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内容,将更好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呼应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确保我市经济良性运行、健康发展。
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提升经济软实力、提升企业经营的安全系数、减少投资风险、规范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着力点。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维护企业合法财产利益、构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就要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坚持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条例》中明确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等。有利于让各类主体在各类涉诉中受到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各方诉讼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充分体现了对权力的监督,规范了政府行政执法、行政检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等行为,规定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的追责情况。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利于用法治来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规范化、有序化运行;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坚持权力运行法治化,对于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推动作用。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推动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市领导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经市委同意,《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重要立法项目。《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给予了高度关注,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为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贡献了聪明才智。
2019年2月,市政府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市政务服务(营商环境)办组织14个调研组,分别赴29个市级部门、16个区、26个乡镇(街道)、38个办事大厅和83个企业,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察看、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了情况调研,归类梳理出114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认真研究设计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将其纳入《条例》起草范围。3月,成立立法工作组,对《条例》进行集中封闭起草论证,形成初稿,并邀请基层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和市司法局的有关领导提前介入,共同研究,保证立法进度和立法质量。
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先后2轮书面征求了16个区人民政府、49个市级部门、17个中央驻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务官网公开征求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专门征求了各副市长意见,共征求修改意见175条,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9年5月13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9年5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通过调研、座谈、网上公示、发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大及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民营企业家、行业协会和商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2019年6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委、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7月31日,《条例(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全票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三、《条例》的框架与亮点
《条例》共八章七十三条,框架结构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实际,同时,《条例》在确定框架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营商环境内涵,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条例》设置了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重要章节,特别是增加“人文环境”一章,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与其他省市法规相比更具有地方特色。一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作为总遵循,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二是全面体现了鸿忠书记、国清市长、春华主任、顺清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的重要指示要求。用8章73条设定了实现“世界标准、国内一流”的具体措施。三是全面体现了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包含“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四个方面,涵盖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诸多领域。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高站位、高标准,抓住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主要因素和突出矛盾,将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天津八条”“一制三化”“民营经济19条”等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法规固定下来。其中,用17个条款对“天津八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法治化转化,19个条款对“一制三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法治化转化,并把“民营经济19条”的主要精神融入《条例》,为后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五是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对标先进做法,包含了“承诺制”“五减四办”“无人审批”“标准地”“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投资贸易便利化”“信用体系建设”“智慧城市”“绿色发展”“营商环境评价”“投诉查处回应”等一揽子切实管用的具体措施,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六是规定了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实行“非禁即入”;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培育新兴产业;减少政府干预,降低物流成本、融资成本、企业用工成本、市政基础设施接入成本等具体内容。还特别对政府守信践诺做出规定,要求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七是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遵纪守法三个方面,对政府、司法机关和市场主体在建设营商环境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具体阐述。规范了政府行政执法、行政检查、采取应急管理措施等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定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追责的十二项具体情形。明确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定了市场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权。此外,还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商业秘密等作了规定。八是规定容错免责条款,对容错免责的条件予以明确,为保障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激发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的优化,鼓励探索实验、敢于担当,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免除相关责任。
除此之外,《条例》充分体现天津特色,注重优化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一是明确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二是明确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文明程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等内容。三是明确提升国际化水平,对加强跨境贸易合作、密集对外交通网络、增强国际会展服务能力和广泛开展国际人文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条例》内容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促进“六稳”的重要举措,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竞争力、释放国内市场巨大潜力,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促进高质量发展。
《条例》旨在全面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民营经济19条”等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进行法治化表达,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解读:本条主要对营商环境的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做出定义。
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本《条例》所述的营商环境的概念进行界定,突出了外部条件对企业的吸引力和发展力,即围绕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4个方面,以企业易投资,能获利的目标,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例》旨在科学准确地定义营商环境及其内涵和外延,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从“办事便利”“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四个角度,全面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办事便利”实际是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办事便利的政务环境;十八大以来,国家在法治上提出“科学立法、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念,“法治良好”是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其中“科学立法”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要科学规范、程序正义,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法执法”要求政府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公正司法”要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公开公正,“全民守法”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遵法守法;“成本竞争力强”要求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帮助,使其投资便利,成本降低,打造企业愿意投资的市场环境;“生态宜居”就是要打造包容普惠创新的人文环境。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解读:本条规定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应遵循的原则。
本市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首先要坚持改革创新,要打开脑袋上的“津门”,勇于开展刀刃向内的改革,在思想上、行动上积极创新,大胆突破,狠抓落实;依法依规指要建立法治思维,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公开公正指要公开、透明、平等的对待市场主体,最重要的就是建立透明政府,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廉洁高效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保持高效率、满负荷,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提高行政效能,同时要清正廉洁,严防腐败;诚实守信是指政府和企业双方都要践诺守信,政府要恪守信用,企业也应当诚信经营;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如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条例》旨在明确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责任义务。
加强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制定政策、优化机制、协调重大问题,包含着三个层次的责任。第一是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第二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第三是要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等。
《条例》旨在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履职,深化改革,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和改善营商环境。“一把手”要挂帅出征,亲自抓,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情况,对标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设计工作计划、制定工作目标、完成工作任务,对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部门责任】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解读:本条是有关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部门责任的规定
权责一致地明确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组织推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即政务服务办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工作,组织推动各部门出台政策、出台措施、“五减四办”、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各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监督指导各个部门是否以及如何按照既定的政策落实落地。
《条例》的规定旨在明确我市各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部门责任,更好的推动我市营商环境的发展。
第六条【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解读:本条主要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宣传工作作出规定。
目的是为了加强我市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扩大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知晓度,更好地宣传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展现“五个现代化”天津,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解读:本条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责任义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能用损人利己的手段搞不正当的竞争。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不破坏环境,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不欺骗消费者等,要接受政府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政府要降低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用一种宽进严出的机制调整市场主体行为。
《条例》旨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企业家遵纪守法、恪尽责任的示范作用,推动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为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第八条【表彰奖励】本市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解读:本条规定了营商环境建设表彰奖励相关工作。
《条例》旨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贡献,个人和单位为我市营商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九条【服务型政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市场化就要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法治化就要做到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国际化就要持续扩大开放,加强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促进提高国际竞争力。政府管理和服务要行“简约”之道,程序、要件等都要删繁就简、便民利企。
《条例》的规定旨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破除不合理体制机制障碍,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弱化审批、优化监管、做好服务,推行“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全国最优营商发展环境城市。
第十条【权责清单】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权责清单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将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条例》的规定旨在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并且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策透明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解读:本条是有关将政策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天津市《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规定,各级政府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将目录清单、办理类别、法定依据、申请条件、材料信息、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以及可实行“承诺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无人办”等事项公开,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上公示。
《条例》的规定旨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策一点通”平台和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等,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提高政策可行性,并且接受社会对政策落实落地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减事项减材料、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减事项、减材料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规定,进一步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是减少子项和具体办理类型。凡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一律取消,凡不符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律取消,凡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依申请办理的权责清单事项及其办理条件要件,论证后按程序取消;凡能够通过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不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凡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间或部门内部的工作环节;凡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事项的,整合为一个事项;凡能够下放到区级实施且区级部门有能力承接的,下放到区级机关实施。
《条例》的规定旨在要求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交的申请材料、各类证明必须于法有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能够通过个人持有的有效证件证明的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申请人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且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律取消;凡属出具单位依法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出具且无法实现的一律取消;凡属行政机关内部产生且可以通过内部共享、相互印证、相互提供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一个部门的办理结果可以作为另一个部门办理申请材料的,可通过上一个部门向下一个部门出函的形式实现;凡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和格式提供。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健全我市“审管分离”行政体制,推进市垂直管理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区级行政许可实现原则上全部由区行政审批局实施。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
解读:本条是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 中规定,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以及《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中规定关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操作规程总则,逐一梳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96个要素,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条例》的规定旨在要求市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实现办事要件标准化、办事流程标准化、办事结果标准化。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年度目录,围绕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逐个事项编制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重点把办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人员、完成时间锁定在标准上、锁控在系统上,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建立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服务统一、结果统一的标准化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中心运行标准和服务标准,全面推行“单一窗口、综合受理”服务机制,推进全市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四条【就近办】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解读:本条是有关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规定加强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异地通办、少跑快办。
《条例》的规定旨在完善市、区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整合各级各类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场所,按照市、区二级,每级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推动各类事项进驻中心集中办理,实现政务服务“只进一扇门”,并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延伸。面向个人的事项“就近办”,推动基于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的政务服务入口全面向基层延伸,打造基层“一站式”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第十五条【一网通办】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本条是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中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积极推行“网上办”的规定。《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中规定,推行“网上办”,建成并开通“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全市各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实行“单点登录、一口办理”,“分类引导、一网通办”。
《条例》旨在整合全市各类办事服务平台至“政务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