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市应急局于2019年制定并公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供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参照适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陆续出台,亟需对原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在此背景下,市应急局启动裁量标准修改工作,形成了《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在具体修改内容上:一是上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裁量区间的罚款金额,同时根据执法人员意见,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裁量区间、裁量要素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更符合实践需要。二是根据新施行的规章进行补充完善。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7月25日公布《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1日公布《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本次修改《裁量标准》时,对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规定了裁量标准。三是根据实践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删除原裁量标准中已有规章规定不需要细化裁量、罚款幅度较小不宜再行裁量等内容,另外对体例、文字、格式等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裁量标准》明确了适用规则,针对每项裁量事项规定了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31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一定处罚幅度的229种罚款,针对违法事项数量、性质、后果、持续时长,涉及人数,违法所得、项目投资额等裁量要素,明确了裁量标准。规定了综合类51项、资格培训类26项、危险化学品类101项、非煤矿山类15项、建设项目类11项及工贸类25项裁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