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已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流程,通过监管机制创新助力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提升,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新格局,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条款说明
此次起草过程严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要求,通过补充法律法规依据,规范名单管理工作,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作为《办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完善补充。
(二)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流程进行细化
《办法》对我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移出、撤销更正、信用修复等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有关信息及证据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办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多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等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为我市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