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
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规定,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践,确定了8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具体为: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清单》还对上述事项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进行了部分限定,便于实践应用。
《清单》统一规范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界定:一是明确“初次违法”是指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并有相应记录。二是明确“危害后果轻微”应当根据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三是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的时间、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程度、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的配合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判定。违法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四是明确“及时改正”包括:违法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完毕;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已经改正完毕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正在积极改正;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即时改正完毕。
此外,《清单》提出了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执法程序、有关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强调要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一年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以及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不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