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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1-25 20:40


《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

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规范我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但是上述文件均未对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实施机关、工作要件、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石化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先后出台,我市石化化工产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可以预计将有越来越多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津落地。因此,我市亟待制定相关文件,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进行规范,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口,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其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但仅涉及物理变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等建设项目不适用。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二十条,主要对文件编制依据(第一条)、文件适用范围(第二条)、论证实施机关(第三条)、涉及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情形(第四条)、论证工作要件(第五条、第六条)、论证工作程序(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论证工作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文件时效(第二十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附件部分主要对论证工作中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情况说明、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论证意见书四部分。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具体情形

《实施指南》明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的;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的;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的;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可不纳入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范围。

五、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施办法》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论证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三)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者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属于精细化工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还应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六、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安全可靠性论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召开现场论证会、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家组复核、出具论证意见等工作程序。《实施办法》明确,受理建设单位论证申请后,论证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因建设单位补正、修改完善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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