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
“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质效,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十二条,主要对企业适用范围、黑白名单企业认定标准及程序、黑白名单企业管理(激励)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附件为《天津市安全生产“白名单”企业申请表》,由申请“白名单”的企业提交申请,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黑名单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四)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
(六)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企业或者企业从业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 “黑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黑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本辖区企业进行核实汇总,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五、白名单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的;
(三)三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三年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白名单”认定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白名单”认定条件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核实汇总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推荐名单;
(二)市应急管理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应急管理局形成“白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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