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应急局关于遴选应急文化
公益宣传教育基地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有效开展,倡导各区、各单位用好现有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应急文化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全市统筹、布局合理、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的原则遴选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
二、遴选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公益宣传教育的场所(馆)。
三、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热心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自愿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场所(馆)证照及资质齐全有效,无经济纠纷,无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诚信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讲授、实训体验场地,场地权属明确,资产清晰。场所(地)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确保可全程录像,影像资料保留半年以上。
(四)具有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要求的教学、展示设备、实训及现场互动设施,且智能化达到一定水平。
(五)具有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宣讲员队伍,承担讲授、实操体验指导人员,具备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领域相应的能力、经历及业绩。
(六)场所(馆)管理方具有与政府、企业、社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合作交流、服务的能力和业绩。现有教学、实训体验场所(馆)已对外开放一年以上,年接待量达到一定规模,其宣传教育实训体验活动已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七)场所(馆)产权方或管理方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障场所(地)日常运行及维护。不以盈利为目的,突出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四、遴选程序
(一)申报
参加申报的单位填写《天津市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或相关社会组织推荐后,向坐落地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简介、资质文件、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
各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及现场进行初审,无异议后推荐至市应急管理局。
(三)复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议并赴实地核查。
(四)公示
对拟认定的场馆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认定
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材料;或收到举报材料后,经调查,举报不属实的,认定为“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申请表》;
(二)证照及资质文件复印件;
(三)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财务报告等;
(四)近年来已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五)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及师资情况。
六、认定周期
(一)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认定周期为2年,每年年底应向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局报送年度自评报告。
(二)一期届满,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授牌单位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称号,进入下一个认定周期;复评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三)届内,发现已授牌的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撤销其称号: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2.已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3.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原因必须退出的。
(四)每年3月份接受有意愿和具备条件的场所(馆)申报,并于5月底前完成评审授牌。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予以摘牌的,5年内不得重新推荐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的遴选推荐工作,统筹规划本区域内安全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积极发掘辖区内已有的优质宣传教育资源,利用好现有场所(馆),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提高我市市民发现安全隐患、紧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请各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参选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教育训练处,逾期将不再受理。
附件:天津市应急文化公益宣传教育基地申请表
2021年2月9日
(联系人:权圆圆;联系电话:2805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