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被处罚相对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前终止公示途径:行政处罚信息被信用管理部门提前终止公示的,当事人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终止本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
案件名称 | 被处罚单位名称(被处罚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处罚结果及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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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飞鹿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 天津市飞鹿工贸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2-014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伍仟陆佰捌拾肆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丰田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案 | 天津丰田模具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5-015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顺力汽车零部件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顺力汽车零部件厂 | (津)应急罚〔2025〕总-5-0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科威嘉粉末涂料(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科威嘉粉末涂料(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1-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2025年7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市枫树林成品油经营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 天津市枫树林成品油经营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3-0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4-0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普诺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案 | 天津普诺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津)应急不罚决字〔2025〕总-4第003号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给予不予处罚的决定。2025年7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苏氏冠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苏氏冠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6-0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市欧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不属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危险作业未划定警戒区域案 | 天津市欧德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基-08号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季春山违反规定未划定警戒区域案 | 季春山 | (津)应急罚〔2025〕基-09号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四十六条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基准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天津基准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2-0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博孚顿(天津)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曹发亮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 曹发亮 | (津)应急罚〔2025〕总-2-0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博孚顿(天津)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 博孚顿(天津)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2-0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案 | 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 | (津)应急不罚〔2025〕总-5-002号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部分: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6项的规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的行为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爱信(天津)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不予处罚。2025年6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市秦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案 | 天津市秦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基-10号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小护士(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小护士(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6-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天津关电电子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 天津关电电子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5-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熊超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案 | 熊超 | (津)应急罚〔2025〕总-5-0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田树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田树生 | (津)应急罚〔2025〕总-4-012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汉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 汉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 (津)应急罚〔2025〕总-4-0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11日下达行政护法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