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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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47431U/2020-015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安监管法〔2010〕56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做好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时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处室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处室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三、清理范围

(一)对附件1所列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进行清理;

(二)各处室对照200551日以后局发文目录,对属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20055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各处室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履行发文程序后重新公布,公布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方式

清理方式包括继续有效、废止、修改三种。

(一)继续有效

现行工作需要且没有废止和修改情形的。

(二)废止

1.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明显不适当的;

3.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修改

1.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和程序违反《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如,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上位法依据随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以及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明确规定生效和废止时间的,也应当修改。

、清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清理重点

(一)根据现行有效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认真梳理、查找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相抵触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相结合,及时调整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5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

七、清理工作时限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710日前)。召开清理工作动员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确定各处室清理工作负责人,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711-30日)。各处室确定由本处室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清理原则逐件清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汇总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分别说明理由,经本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政策法规处。

各责任处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报送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依据;

(三)审核公布阶段(201081 - 20日)。政策法规处对局各处室提出的清理意见,逐文、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与各部门做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报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名义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果,发布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0820-31日)。由政策法规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及时上报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3.已废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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