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应急〔2020〕29号
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提升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市应急管理局修订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人:刘志海,赵一帆;联系电话:28051619,280516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第1号令)和《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津应急〔2019〕37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分级管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分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将安全评价机构按照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评价报告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分数将安全评价机构评定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不同等级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升降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从专家库中抽取与安全评价机构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分级评定组对在本市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综合评定。为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分级评定组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通过市局网站进行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对随机抽取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依据《评定标准》进行评分,并选取评分最低分作为分级评定依据。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分级标准:
在安全评价分级评定中,得分95分(含)以上的分级为优;得分85分(含)-95分的分级为良;得分75(含)-85分的分级为中;得分75分以下的分级为差。
在分级过程中发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分级结果下调相应档次。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八条 分级结果公示满一年后,安全评价机构可申请重新分级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重新评定。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一个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等级下调一级:
(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一次的;
(三)一年内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二次的;
(四)一年内从事资质范围内的法定评价项目不足3次(含3次)的;
(五)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一个分级周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等级直接降为差级:
(一)对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二次及以上的;
(三)一年内被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警示约谈三次及以上的;
(四)一年内未开展资质范围内的法定评价项目的;
(五)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违规开展技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机构资质认可职责的处室每年依据执法计划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机构内部管理及过程控制情况实施抽查。市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职责的处室(单位)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和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依据。
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依据《评定标准》对辖区内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含外埠分支机构)出具的资质范围内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不少于2份,作为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依据。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及时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上传,以此作为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结果,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评定为“优”的机构,鼓励其进行自主管理,主要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每年检查一次;对评定为“良”的机构,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对评定为“中”的机构,列为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重点,市应急管理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对评定为“差”的机构,列为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重点,并对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鼓励各有关部门优先选用分级评定为“优”和“良”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分级评定为“优”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
可视情简化专家评审环节。
第十五条 分级评定年度内新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在分级评定范围内。分级评定时从业不满三年的,按照已有评价项目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市从业的非本市安全评价机构,除不考察资质保持情况外,其他部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评定为“差”的机构,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6日发布的《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安监管规〔201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