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
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应急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5月28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28051619;
传真:28051625;邮箱:ghfzc@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5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专职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变更、机构主要信息变更未提交申请(“两变更”),安全评价项目风险分析和过程控制、报告审核和质量控制不落实(“两控制”)等问题,实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四个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把查找突出问题、解决突出问题作为推动各方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作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风险,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四)坚持从严治理。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工作作风,从严处理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坚持分级负责。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执法事权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做到精准执法,实现专项整治“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内容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l)。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2.专职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变更和机构主要信息变更是否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13.是否建立初访管理制度,初访是否有专职评价师参加,是否有相应记录。
14.项目风险分析记录是否包含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和业务范围判定、项目经济可行性、项目的可行性结论等。
15.是否建立报告审核的相关程序和制度;是否进行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等环节。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是否将资质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四、整治步骤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宣传,全面部署(5月)。印发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召开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在“一网双微”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备查,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二)对标对表,自查自改(6月)。一是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安全评价机构层面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见附件6),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对于各机构在自查自改阶段主动暴露问题并积极整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酌情处理,在自查阶段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应急管理部门层面第1-7项内容开展自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应急管理部门层面第2、4、5、6、7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6月28日前各区将自查总结和自查清单上报市应急局(见附件7)。
(三)协调推进,集中检查(7-9月)。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全市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整治、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企业夏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一是对在本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二是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三是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四是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五是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将结合集中检查安排,根据《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管理办法》规定,抽取安全评价机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按照《分级办法评定标准》开展全市安全评价机构分级评定工作,并公示评定结果。
(四)随机暗访,督导检查(10月)。市应急局将对各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内容为:各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情况,查看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各区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对各区在许可、监管、检查、事故调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五)验收评估,落实整改(11月)。一是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二是根据应急管理部督导互查阶段提出的问题和综合评估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跟踪落实。
(六)深入分析,总结提升(12月)。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一是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全面总结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活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公开通报。
五、工作分工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王通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魏 东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 王 勇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阎 港 市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焦 勇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郭春辉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杨荣山 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巡视员
小组成员: 姚 鹏 驻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刘砚华 机关纪委书记
李永建 规划发展处处长
李景海 危化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赵立祥 安全基础处处长、安研中心主任
钱 军 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处长
王 强 政策法规处处长
冯宏波 新闻宣传处处长
田中江 执法总队总队长
郑大鹏 指挥中心副主任
市应急局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规划发展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项整治的市级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二)任务分工
1.规划发展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等相关内容的执法检查;组织对各区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各类报表、专题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有偿服务清单、典型案例和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
2.危化监管处:负责对市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中涉及的法定评价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对执法权限内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企业的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梳理完成本处室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
3.安全基础处:负责对执法权限内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企业的法定评价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金属冶炼企业中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梳理完成本处室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
4.执法总队:依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对执法权限内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企业的法定评价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配合做好专项整治的市级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
5.调查统计处:按照事故调查权限,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核查。
6.政策法规处:依照分工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中市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7.新闻宣传处:负责专项整治的新闻报道、宣传工作。
8.应急处置中心:负责专项整治中举报电话12350的接听、转办、跟踪工作。
9.各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本方案市级权限以外的行政许可类、建设项目类和生产安全事故类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对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非本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规定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做到有据可查。市应急局每月将在门户网站公示各区应急管理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检查数据和处罚情况。
(三)引导宣传,形成氛围。市应急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报道各区的经验举措和查处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公开举报邮箱ghfzc@tj.gov.cn和举报电话12350。
(四)专题培训,落实责任。市应急局将召开全市安全评价机构业务培训会,通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聘请专家从事故案例、法律法规、执业标准等方面进行授课,增强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提高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安全评价机构落实服务主体责任。
(五)按期报送相关材料。市应急局相关处室:5月31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附件5);7-9月的每月8日、18日和28日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3、附件4);9月20日前报送市级有偿服务事项的清单。
各区应急管理局:5月31日前报送联络员名单(附件5);6月30日前报送本区法定评价项目基础信息台账(本方案市级权限以外的行政许可类、建设项目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和备案类的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附件9);7-9月的每月8日、18日和28日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3、附件4);9月20日前报送本区专题分析报告和有偿服务清单;12月20日前报送本区专题调研报告、典型执法案例(附件8)和工作总结。
七、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5.专项整治联络员表
6.评价机构自查整改清单
7.相关处室、区应急局自查整改清单
8.相关处室、区应急局典型案例报送情况表
9.区应急局涉及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企业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