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
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25日
(联系人:刘鹏/徐堃;联系电话:28051662/2805167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调整的,企业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包含新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计分管理是指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计分和对企业进行计分。对重点岗位人员计分由企业负责,对企业计分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对重要岗位人员计分,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逐项累计。扣分事项主要包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违法违规情形等。在实行扣分的同时,采取正向激励,视情形予以加分。
对企业计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人50%、分管负责人3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
第五条 计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分项和加分项下一周期自动清零。计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分制度,每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自评计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计分,形成计分档案。鼓励企业将计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岗位调整、奖惩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结果运用。
企业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报送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形成辖区内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计分结果,对重要岗位人员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 重要岗位人员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鼓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奖励。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对其加强培训,并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年计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第九条 企业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依法依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条 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职情况,存在欺骗、隐瞒、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附件: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 | |||||
| 序号 | 计分分类 | 计分内容 | 计分标准 | ||
| 主要负责人 | 分管安全 负责人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 1 | 生产安全事故类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 -12 | -12 | -12 |
| 2 |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12 | -12 | -12 | |
| 3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6 | -6 | -6 | |
| 4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3 | -3 | -3 | |
| 5 | 行政处罚类 | 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3 | -2 | -1 |
| 6 | 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 -3 | -2 | -1 | |
| 7 | 违法违规事项类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期、超范围仍继续组织生产的,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2 | -12 | -12 |
| 8 |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复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 -12 | -12 | -12 | |
| 9 | 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 -12 | -12 | -12 | |
| 10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提供虚假学历、职称证明的。 | -6 | -6 | -6 | |
| 11 |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无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发现1人扣1分) | -1 | -1 | -1 | |
| 12 |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每项扣1分,如企业自查已发现并制定整改计划或正在整改中的,不予扣分。 | -1 | -1 | -1 | |
| 13 | 选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 -3 | -2 | -1 | |
| 14 | 未对化学品进行辨识,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的。 | -1 | -2 | -3 | |
| 15 |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的。 | -1 | -2 | -3 | |
| 16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的。 | -3 | -3 | -3 | |
| 17 | 未有效执行《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存在违规行为的。 | -1 | -2 | -3 | |
| 18 |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重氮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造的。 | -3 | -2 | -1 | |
| 19 | 主要 负责 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依 法履 职类 |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2 | -1 | —— |
| 20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 -2 | -1 | —— | |
| 21 |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按照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2 | -1 | —— | |
| 22 |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未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2 | -1 | —— | |
| 23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2 | -1 | —— | |
| 24 | 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未按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 -2 | -1 | —— | |
| 25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类 | 未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 —— | —— | -2 |
| 26 |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 —— | -2 | |
| 27 | 未组织开展危险品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 | —— | —— | -2 | |
| 28 |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 | —— | —— | -2 | |
| 29 |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的。 | —— | —— | -2 | |
| 30 |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 | —— | —— | -2 | |
| 31 |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 | —— | —— | -2 | |
| 32 | 加分项 | 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加1分。 | 1 | 1 | 1 |
| 33 | 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加1分。 | 1 | 1 | 1 | |
| 34 | 安全生产工作做法获得国家级表扬推广的,加2分;获得市级表扬推广的,加1分。 | 2 | 2 | 2 | |
| 35 | 承接国家级现场观摩会、应急救援演练的,加2分;承接市级的,加1分。 | 2 | 2 | 2 | |
| 36 | 取得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加2分。 | 2 | 2 | 2 | |
| 37 | 创建成功市级示范标杆企业并在有效期内的,加1分。 | 1 | 1 | 1 | |
| 合计 | |||||
| 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扣分事项的,按照最高扣分事项计分;多次违法行为分别计分;同一加分项不重复计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