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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1-12 16:09

一、制定背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已废止,国家应急管理部出台了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各省市均制定了相应的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十分必要。    

(一)出台《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任务要求      

《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对于进一步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要求,为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二)出台《实施细则》是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天津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优化便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有必要就《管理办法》细化落地措施。      

(三)出台《实施细则》是规范专业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的现实需要。      

《管理办法》原则性规定了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属地监管等内容,有必要结合天津实际,对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细化,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有制度设计。    

二、起草过程      

(一)成立起草小组。《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应急管理局认真组织全市专业机构工作会议,认真传达学习《管理办法》,就制定《实施细则》,广泛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5月,局规划发展处组织部分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成立了《实施细则》起草小组。在系统听取局机关业务处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后,起草小组拟定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实施细则》于2019年9月4日向各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共52家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49家单位的回函,3家逾期未反馈意见。49家单位的回函中,36家单位反馈无意见,13家单位提出42条修改意见,我们已采纳意见25条,未采纳意见17条,未采纳的已与各单位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三、主要细化内容    

(一)明确了法定之外安全评价项目的监督责任。提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之外的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应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细化了现场评审相关内容。提出“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机构资质申请后,对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申请事项,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三名(含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现场评审报告,作为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机构资质认可的重要依据。      

现场评审未通过的,由专家组提出补正事项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应于三十日内予以补正。专家评审及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增加了专职安全评价师变更信息更新要求。鉴于专职安全评价师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考虑到有些机构在专职安全评价师发生变更后,机构资质保持达不到规定的条件,为便于监管,增加了“安全评价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增加了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留证影像资料条款。为防止现场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勘验工作,把以往我市相关做法并得到原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事项固定下来,增设了“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在委托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委托单位书面确认”条款。    

(五)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网上公开的时机的公开的要件。“法定的安全评价项目自报告签发人做出签发决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自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在机构网站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附件1)”。    

(六)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在第四章二条至二十三条就市、区两级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责任及执法计划予以了明确。    

(七)建立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警示约谈制度。明确了警示约谈情形和结果运用,提出了约谈的四种情形。

(八)明确了《实施细则》生效时间。同时明确《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津安监管规〔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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