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自201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2015年5月发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并于2016年8月发布了《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行业标准;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也多次强调各地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于2021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将安全培训机构列为了重点整治对象,因此非常有必要出台一部对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定。
二、目标和任务
我局制定《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目标任务如下:一是指导监督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工作;二是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提升培训质量。
三、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各自的职责,各区应急管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告要求。《规定》中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开展培训活动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通过报告工作常态化,可以掌握安全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精准实施监督管理。
(三)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在《规定》中,要求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对培训场所在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四、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主要分十七条。具体如下:(一)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二)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三)第三条,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四)第四条,明确了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各自的职责。(五)第五至十二条,主要原则就是要求安全培训学校做到真培训。(五)第十三至十四条,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如何监管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制定依据
(一)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二)参考依据:
1.《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鞍山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3.《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
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此次报审的《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5月9日至5月19日外挂于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意见期间,未接到有关部门机关、社会机构或相关企业的反馈意见。
二、征求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情况
此次报审的《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各区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6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的已与意见反馈方进行了说明。
2022年5月25日
2022年2月23日至3月2日,我局对起草的《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内网分别向社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条修改意见,各区应急管理局反馈8条,市应急局相关业务处室反馈4条,社会有关单位反馈6条。经研究,采纳6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的已与意见反馈方进行了说明。
2022年3月22日